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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试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污权年内将进场交易

2016-03-21 18:20:26 15 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6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工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研究,同意依托新疆产权交易所开展排污权交易相关业务,并要求交易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断建立完善排污权交易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做好风险管理和防控,切实发挥好交易平台的作用,为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2016年开始,自治区试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均需按照核定结果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有助于进一步界定企业的环境资源使用权,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理念,对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