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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产权交易中增值与流失的观念

2011-01-04 00:00:00 1 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出让方,以高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交易价格转让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通常被人们认为是国有资产的增值;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受让方,以高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交易价格收购非国有的企业产权,其行为的合规合理性往往会受到质疑。这里蕴含着一个逻辑,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交易主体,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价格尺度,实现“高卖低买”。事实上,在大量的经济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条件下,以上观念是值得商榷的。
 
  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
 
  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及自然人在产权交易的经济活动中,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或收购非国有的企业产权进行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约束,这是促进产权流动、防止资产流失的基本要求。但是,在一宗宗具体的出让或受让项目实施交易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是凌驾于其他市场主体之上的特殊主体,也不拥有“高卖低买”的特权。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产权交易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倾斜某一主体的单向思维理念都是失之偏颇的。所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及自然人涉及企业产权交易,指向标的的买卖权利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国家法律限制除外),关键在于买卖权利的实现是否采取机会均等的市场化方式,而成交价格则应该是博弈的结果。
 
  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参考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或收购非国有的企业产权,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的结果是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作出判断并加以推导,即转让价格高于资产结果就是国有资产增值,受让价格高于资产评估结果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反之亦然。
 
  交易价格参考资产评估结果上下浮动,主要由转让标的的市场购并需求因素决定,而一宗宗具体出让或受让项目的实际成交价格,还受到不同的投资主体对预期收益判断的乐观与保守、对交易标的价值看涨或看跌、实际经营能力的强与弱等差异的影响。因此,只要经过充分的市场询价过程,就能形成交易双方接受的成交价格。
 
  澄清增值与流失观念
 
  正如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对潜在受让主体的资源需求、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货币计量并对估值对象的资产评估结果作出调整的那样,我们也不能以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比较的正负值来直接断定国有资产交易的所谓增值或流失 。
 
  从“买进又卖出”的连续交易角度来看,交易主体“低价进高价出”是盈利行为;而从出让或受让的单一交易行为来看,经市场询价后交易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就是市场价格,不应为资产评估结果所累。
 
  所以,在国有资产流动过程中,我们要确立正确的增值观,澄清谬误的流失观,以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和投资购并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完善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整合配置经济资源的平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