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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22号文的亮点与改进建议

2015-10-28 10:33:51 0 次

  近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2号文”)出台,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推进定纲领路。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集中各方智慧,在总结过去经济改革的基础上,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而提出的系统化改革方案。

  总体来说,本次方案可谓亮点颇多但同样存在缺憾,在宏观方向坚定不移的同时,在微观操作层面仍待完善与改进。

  亮点之一:改革坚持中国模式和中国道路。22号文中强调坚持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不动摇,在这个过程中突出建立在国有资本为主基础上的现代大公司制度,实现了市场运行的宏观运行机制构造与现代公司为代表的微观运行载体建设的结合。这使得中国模式的经济特征在市场化和国有资本结合点上得到了展现,也使得中国独有的国资运营体制与市场经济良好衔接。22号文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相吻合,坚持走中国道路,不断完善中国模式。

  亮点之二:实现了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的转变。方案中提出科学界定国有资本经营权和所有权的边界,改组并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样就把改革从简单的企业经营者层面、企业内部层面上升到企业产权问题、所有权问题和国资的监管体系建设等问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建设有利于完善国资监管系统的体系,使得监管部门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由企业管理向资本管理转型,有助于提升国企的市场活力,同时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亮点之三:完成了公益类和商业类国企类别划分。本次方案创造性地对国企进行了商业类与公益类的划分。两类国企有不同的管理规则和使命。公益类是非营利性的,关乎国计民生保障的企业和领域。另一部分是承担着创造利润、做强中国的神圣使命的商业性国企。两类国企有不同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也就产生不同的监管体系和制度,甚至领导人的人事任命来源与薪酬制度都将随着该分类的实践而改变。在此意义上,新一轮的国企国资改革将围绕这一全新分类展开,构建中国特色的国企监管模式。

  亮点之四: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中国庞大的国有资本总量决定了拥有统一的国有资本监管部门存在的必要性。但我国现行商业类国有资本监管“九龙治水”,72个部委的8000多家企业分散监管,这种经营性国资分散监管的旧体制存在诸多弊端,而22号文提出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本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这意味着应在国务院和各类企业之间有统一的监管机构,而这个角色不能由掌管公共预算的财政部担任,必须由国资委来担任,通过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形成数量众多的中国“淡马锡”,把营利性国企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国有资本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形成“统一监管、出资多元”的三层次国资监管系统。

  文件在改革发展方向层面再次明确了中国模式的道路,但在具体制度架构、管理模式的选择上仍存在漏洞与缺憾,需要进一步明确与构建。谨针对本次文件的一些改革关键领域提出三点改进建议。

  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国资改革离不开如何处理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中国条件下党的领导在企业地位的关系问题。该方案突出了党组织和董事会、监事会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安排上的交叉任职管理,来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而不是由“一把手”说了算的法人代表治理结构,这种转变值得称道。但在具体治理结构建设和操作层面,不能简单将党组织与董事会并列,列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而应该把党组织领导内容蕴含于现代公司董事会之中,通过国资委行使股东权利,以董事会法定地位之名行党领导的法律地位之实,这实质上是在寻求将党组织领导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相衔接,既保留大公司的组织结构优势,又能发挥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

  其次,实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本次文件明确党和政府部门任命的领导人要坚持限薪限酬制度,如果是市场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按照市场准则付薪酬,以提高国资和国企竞争力。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将企业管理者薪酬与创造的利润挂钩,以保证商业性国有企业发展的动力与活力。但对于党任命领导薪酬管理分配机制上仍需进行巧妙的制度安排,以实现限薪限酬目的与现代公司治理机构的结合,坚决不再出现“一把手”工资和部下倒挂的局面——“企业董事长工资不如秘书”,这会引发国际评级与投资机构对判断国有资本为主的现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负面评价,进而影响国有资本的估值。在商业类国企领导薪酬制度设置上,可以按照市场化公司薪酬制度统一进行初次分配,但对于党组织任命的领导,应鼓励其从自身定位及职责考虑,以党费形式上交,并可以此建立国资监管人才储备基金,为将来职业经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服务。这样通过公司和党组织的两个层次制度安排,既能避免两套薪酬制度体系的冲突,又可激发国有企业发展活力。

  再次,用旗舰战略取代航母战略。22号文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界人士在分析现有政策引导方向的同时忽视了一个问题,即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中,再次提出要对国企进行整体上市,这是不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规律的。所谓整体上市,就是以四大银行为代表的“航母”式的上市模式,即整体变成一个法人,将所有资产注入一家上市公司。从实际效果看,此种上市模式并不为市场所接受,自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四大国有银行重组并整体上市以来,由于身形庞大,已在资本市场上出现了食大不化的问题,股价长期低迷。究其原因,是整体上市模式不能与资本市场的金融生态相适应,巨大的股本使其在资本市场上难以腾挪。这就要求我们摒弃航母模式下的整体上市,转而采用旗舰模式,实现从单一大公司战略向集团战略转型,充分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作用,以实现国家对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适应资本市场生态的双重目的。

  22号文多年磨一剑,虽然在微观操作层面仍待完善,但很多亮点值得称赞,需要让社会各界更广泛地认识其重要性,其对未来8-10年中国市场化的改革与发展,都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