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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12-03-02 00:00:00 0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时间:2012年02月29日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新闻背景】
 
  我国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约30万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及人员对资产价值进行测算的市场服务行为。目前,我国共有各类评估机构近万家,执业注册评估师10万人,从业人员约30万人。已经形成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
 
  现行评估法律制度中,除了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外,其它法律规定散落于公司法、证券法、合伙法等多部法律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颁布了众多规范性文件,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这些法律彼此缺乏一致性,而部门规章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又比较差。
 
  2月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被提请常委会组成人员首次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评估立法的推进,资产评估将打破“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的混乱局面,而拥有一杆“标准秤”。我国评估业将在“整合评估体系、充实评估资源、与国际趋同”三驾马车的带动下,进入立法快车道。专家表示,如果说资产评估法是评估从业“大厦”的整体框架,那么具体行业准则就是其中的砖瓦门框。
 
  将资产评估活动纳入法律轨道势在必行
 
  据介绍,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应运而生,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随着土地有偿转让、房屋买卖、矿产资源开发等产权交易种类的扩大,在不同行业和领域里针对特定资产的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
 
  乌日图认为,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对于服务产权交易、完善经济秩序、维护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法律规范,再加上行业多头管理、评估市场人为分割,多种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并存、行业监管薄弱,在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亟待制定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律。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有关方面也多次呼吁,要求尽快制定和出台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法是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项目。2006年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了资产评估法起草组,在对有关方面提出的9份资产评估法草案建议稿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于2007年底提出了资产评估法草案初稿。在此后的4年里,起草组又多次征求意见,对草案反复认真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草案包括总则、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与报告使用、行业监管、自律组织、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9条。
 
  资产评估法草案凸显四大亮点
 
  资产评估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评估结论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资产评估师的个人主观判断。如果从法律方面进行相应规范,对资产评估师的监督作用将会大大增强,从而增加资产评估的客观性与可靠性,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明确评估师的法律责任。
 
  乌日图介绍了资产评估法草案四大亮点:
 
  ——明确资产评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基本制度。草案明确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行业监管制度、行业自律制度等作为立法重点,对评估业务的专业性、操作性问题仅作原则性规定。
 
  ——坚持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属性,既要符合国情又要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资产评估立法既要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现状,也要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反映国际评估准则的基本精神,还要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逐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针对目前政出多门、执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在实行统一市场准入、统一基本准则和统一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实行不同评估类别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融合、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协调配合机制框架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行业自律职责和监管责任,为今后进一步理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加强行政监管,增强行业自律。行政监督重点放在加强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资格资质以及依法执业的管理。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遵守执业准则、职业信用的监督以及注册评估师的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后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等应更多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完善法律规范有助评估业发展
 
  目前评估环境不完善,一些政府部门往往不顾评估规律,对评估结果、时间和收费随意干预;一些被评估机构故意不配合评估师工作,少提供或提供虚假文件,严重影响评估执业质量。解决这些难题,要求完善评估立法与评估准则。
 
  全国人大预算工委调研室主任朱明春担任资产评估法起草工作组组长,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资产评估法草案看点。
 
  评估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指南,也是判断有关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起步阶段,发展也比较分散,虽然在各自专业领域实施了一些准则、标准或规范,但存在着基本制度、规则不统一,政策、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资产评估行业基本准则。因此,草案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评估基本准则,包括执业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各专业类别的评估执业准则和有关标准由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为规范注册评估师管理制度,保证评估执业质量,草案设计了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两项制度。为严格评估机构的准入,草案还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资产评估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责任主体不仅有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还有委托人、行政管理部门及自律组织等,草案对各种主体、各类责任均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