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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详解新“36条”细则亮点

2012-08-02 00:00:00 1 次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详解新“36条”细则亮点

来源: 人民网 时间: 2012-07-30 10:08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的42个实施细则近期相继出台。7月26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对细则做了详细剖析。他认为,这批细则对民间资本而言是重大的利好政策。

  屡破民间投资“禁区”

  “相对于新‘36条’的框架性规定,实施细则不仅准入范围明确,而且进入的行业更加具体,对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途径和方式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庄聪生说。

  据统计,上半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93657亿元,增长25.8%,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达62.1%。但民间资本在一些垄断行业的投资空间还非常窄小,上半年,铁路运输业行业固定资产总投资1465亿元,民间固定投资为57亿元,仅占3.89%;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行业固定资产总投资839亿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为60亿元,仅占7.15%。

  庄聪生认为,这次有关部委密集出台实施细则,不仅在内容上突破了此前民间投资的“禁区”,进一步拓宽了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在铁路、电信、金融、证券、卫生等领域都降低准入门槛,而且在推动和保护民间投资方面提出了相应保障措施,必将在更高层次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完善市场投资环境,有效撬动民间资本的力量。

  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八个重点领域,其中包括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和接入网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等。

  民资可参与国企重组

  庄聪生分析说,从投资方式来说,42个实施细则大大拓宽了民间投资的途径和方式,提出不仅允许参股,还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比如国资委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中,提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国家能源局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相应政策应及时配套

  新“36条”实施细则还有一个亮点是明确提出了相应政策予以配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比如发改委和财政部等12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地方政府对民营物流企业的物流车辆实行同等的通行证发放、减少行政审批、简化注册经营手续,民企进入物流行业时在车辆通行、土地政策等方面可以获得扶持”。“很多民营企业都反映,这次物流方面的细则是最细的,而且操作性最强。”庄聪生说。

  再如,保监会在《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不过,庄聪生表示,根据全国工商联的调查,也有民营企业反映,面对国有企业既成高壁垒的现状,相关产业领域民间资本具体如何介入、经营权和收益权如何分配以及行业竞争规则等方面,在细则中没有更多的体现,希望在民间资本进入行业领域流程和行业竞争规则方面能够更加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