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产交所动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联合产权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

2017-02-02 12:08:28 1 次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产权股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3]1007号),产权交易收费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产权交易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为规范收费行为,现就伊犁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收取标准公示如下:
一、挂牌服务费
    凡在我所网站公开挂牌的项目,委托方需支付挂牌费3000元/次(不含在报纸等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费用)。
二、交易服务费(资产流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招租)
    根据成交方式分为协议和竞价两类。其中,协议方式是指经公开征集后只产生一名意向方时,按照挂牌价与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竞价方式是指经公开征集后产生两名以上意向方时,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竞价方式成交。
1、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成交的项目,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500及以下 1
500以上-3000部分 0.8
3000以上-10000部分 0.6
10000以上-50000部分 0.4
50000以上 0.2
2、竞价方式
    以竞价方式成交的,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服务费。其中,受让方(投资方)按照不超过成交总额的2.5%支付交易服务费;转让方(融资方)按照不超过成交总额的2.5%支付交易服务费或按照“基础收费(不超过评估值的3.5%)+增值收费(增值额的10%-30%)”的方式支付交易服务费,其中增值额是指成交价与评估值的差额。
    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完成的产权交易项目,交易所按照协议约定向代理机构另行支付佣金。
三、咨询服务费
    1亿元及以下的PPP项目,咨询服务费不高于80万元;1亿元以上的,协商收取。提供交易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单项收取2万元以上的咨询服务费。开展各类投融资咨询业务,可向委托方收取不超过融(投)资额3%的服务费。其他各类增值业务服务费,协商收取。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伊犁州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日